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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调查官巧断侵权案

  小小灯泡的稳定发光,背后是多项高精尖技术。近日,无锡某普公司的“发光器件”发明专利被诉侵权案落下句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原告聚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从案外人处受让名称为“发光器件”的发明专利。而被告无锡某普公司与原告在市场上有不少竞品,比如此案中的LED芯片和用于照明、背光等领域的封装产品。原告认为,被告某产品的“发光器件”,即LED灯内的某设备,与自己获得的专利研发构造类似,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只有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或等于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时,才能认定为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无锡中院知产庭庭长陆超解释。在庭审中,无锡中院知产法庭的技术调查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专利审查员梁岩对产品进行了技术比对。但两个产品的芯片外观没有明显差别、技术路径较为相似,如何鉴定?梁岩听取双方现场比对意见后发现,这项技术中发光器件的“第二距离”是关键指标。通过计算,被诉产品的“第二距离”与原告产品数值比例有明显差别,不在专利保护的区间内,作用效果也明显不同,也就不构成侵权。无锡中院依据技术调查官的调研结果,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未形成一一对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本案中分析,企业应如何防止研发成果“撞车”?梁岩建议,技术人员要先了解某领域专利注册的情况,千万不要“埋头狂奔”,防止日后对着研发成果“有苦说不出”。另外,当技术人员发现竞品公司与自己的专利高度重叠时,也要为自己的研究提前做好布局,如及时申请专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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