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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启用浮动工伤保险费率

3月5日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根据省统一部署安排,3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将按调整后的浮动费率执行,已缴纳的1月所属期工伤保险费不补不退。

据了解,我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国家标准执行,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根据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内(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分为五档,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上浮一档)、150%(上浮二档)或向下浮动至80%(下浮一档)、50%(下浮二档),其中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向下浮动,其他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后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根据浮动规则,支缴率为零的,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下浮二档;支缴率大于零、小于等于5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100%(含)的,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下浮一档;支缴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100%(含)的,下一年度缴费费率按基准档执行;支缴率大于100%、小于等于15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100%、小于150%(含)的,其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上浮一档;支缴率大于15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等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150%的,其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上浮二档。

2024年度浮动调整的用人单位共38741家,其中按基准费率征缴的5604家、上浮1852家、下浮31285家,将以短信告知变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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