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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

    人民网北京7月13日电(记者孙博洋)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下简称《通知》),更多小微企业将获得税收优惠。

    《通知》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必须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微企业,并且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通知》指出,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条件中所称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通知》还指出,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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