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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026年第八批)

案例一

某旅游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

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案

2026年4月,蚌埠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蚌埠市某旅游有限公司合同资料不全。经查,该公司未妥善保存相关资料行为已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蚌埠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留存旅游行程资料是旅行社应尽义务,该资料可作为旅游纠纷调解、违法行为的核实凭证,妥善保存资料是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的重要措施。本案是查处资料管理不规范的典型案件,通过对该违规行为的查处,倒逼旅行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源头减少消费维权取证难题,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案例二

尹某未经许可

经营旅行社业务案(诉转案)

2026年1月21日,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王女士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反映其通过微信线上联系某旅行社工作人员尹某报名云南旅游线路,后其爱人未前往,产生退费纠纷,要求部门核查。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尹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线上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2026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尹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550元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同时退还王女士旅游费用2300元人民币。

案例警示:

从事旅行社业务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通过微信等线上渠道无证揽客同样违法。广大消费者报名旅游时,请务必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签订正式合同,切勿轻信个人无证招徕,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案例三

安徽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案

2026年4月4日,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市民吴女士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安徽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庐山两天一夜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导游额外收取费用的问题。经支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确认安徽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2026年5月,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安徽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旅行社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游客参加购物或自费项目,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所有付费内容。游客如遇强制收费,请保留证据并及时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

安徽某国际旅行社网络虚假宣传案

2026年5月,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安徽某国际旅行社存在网络招徕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经查,该旅行社通过抖音直播推介一日游产品,线上宣传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查实该旅行社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旅行社通过网络招徕游客,宣传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服务标准或隐瞒关键事实。游客报名时请留存宣传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如遇“货不对板”,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虚假宣传终将付出法律代价,唯有守法诚信经营,方能赢得市场信任。


案例五

杨某网络虚假宣传案

2026年5月,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杨某存在网络招徕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经查,杨某在经营活动中通过抖音直播推广“一日游”产品,宣传内容与实际服务不符。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确认杨某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对直接责任人杨某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网络直播带“游”不能信口开河,宣传内容必须与实际服务一致。个人从业者不是法外之身,直接参与虚假宣传同样承担法律后果。游客切勿轻信夸张宣传,报名前应核实行程细节,保留直播截图等凭证。一旦发现虚假承诺,请立即投诉,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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