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政策覆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无论选择顺产、助产或剖宫产,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包括住院分娩以及住院分娩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目录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床位费支付标准以上部分除外)。
新政实施前,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分娩时,目录范围内费用超过5100元的部分,个人需承担10%。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医疗机构级别,目录范围内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也需承担相应比例的自付费用。而今后,孕产妇将只需负担目录范围外的费用支出。
政策适用时间以出院日期为准,凡7月1日及之后办理出院手续的符合条件的孕产妇均可享受此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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