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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三部门修订残保金征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征收管理,日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修订完善《铜陵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并决定于3月1日开始施行。

  修订后的我市残保金征收实施办法规定,残保金的征收对象是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市、县(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残保金征收的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各用人单位可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按要求填报信息及上传年审附件资料,进行网上年审。此外,残保金缴纳还有相关优惠政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残疾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后,每多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该单位3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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