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我省水土保持审批服务便利化,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安徽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水保函〔2025〕18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在宣城等三个市开展开发区和建成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行登记表备案试点工作。该试点工作自2025年7月29日起施行,试点周期三年。
一、适用范围
宣城市辖区内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或“五通一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内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管理。
二、工作内容
1、简化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不再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只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并附生产建设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项目立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简化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实行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3、简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实行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生产建设单位不再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和验收鉴定书,只填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登记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三、不适用登记表备案管理的几种情形。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适用登记表备案:
1.生产建设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处于信用惩戒期的;
2.项目建设范围(含取土场)超出开发区、城市建成区边界,或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
3.需设置弃土场的;
4.未办理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手续先行开工的。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登记表
2025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