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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记者昨从市住建局了解到,新版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有效期为五年。

新的管理办法从资产和档案管理、租赁管理、征收权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以加强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资源,保障国有房屋不动产物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江都区、广陵区政府负责全区范围直管公房日常监管、指导、协调等工作,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直管公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安全修缮和活化利用等工作。

租赁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承租人应当保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共用部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中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古城保护等相关规定,履行保护职责。原承租人去世后,无配偶(或配偶已故)、无父母和子女、未记载同住家庭成员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直管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其配偶或父母、子女要求继续承租的,可以按照各地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安全与修缮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修缮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直管公房解危以原地修缮和异地搬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承租人应当配合。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是直管公房主体结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租人(使用人)是水、电、燃气等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共同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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