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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改装被罚!合肥公布6起涉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近期,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重拳出击,依法打击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助力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涉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

案例1 

加装蓄电池、改装电动自行车

被罚2000元

2024年2月2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为一辆待售的电动自行车安装蓄电池。当事人为满足顾客要求,将该电动自行车的原装电池(48V)卸下,加装了5块12V蓄电池,改装后的电压为60V。当事人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024年1月15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长丰县水湖镇大宇电动车经营部所经营的爱玛铅酸专用充电器,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QB/T2947.1-200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另查明,当事人经营抽检批次爱玛铅酸专用充电器共计10台,销售价格为65元每台;电动车充电器是随整车而来,成本为50元每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被罚款4000元

2024年1月17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线索交办函,显示合肥瑶海区宝翎电动车商行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6日从砀山县金盼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2台电动三轮车。2023年8月27日销售一辆上述电动三轮车给黄山市黄山区某摩配店,剩余一台未销售。黄山市黄山区某摩配店于2023年10月24日将上述电动三轮车退回当事人处,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8日将上述两台电动三轮车退回砀山县金盼电动车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电动三轮车的货值金额为4000元。购进上述涉案电动三轮车未见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且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砀山县市场监管局。

案例4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被没收不合格产品并罚款

2023年10月31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辆标称开田建设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生产的建设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整车质量与实际不符。当日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发现尺寸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纂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2023年11月7日该公司出具上述电动自行车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不合格。经查明,上述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从合肥广源电动自行车行购入,至案发时尚未售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023年8月28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线索交办函,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仅有1辆封存备样的天津市金捷车业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TDT18Z的永久牌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销售的永久牌(型号为TDT18Z)电动车,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监督抽查,显示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照明、电气装置-导线布线安装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2023年7月11日,当事人从江苏永久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天津市金捷车业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TDT18Z的永久牌电动自行车10辆,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9辆,在店封存备样1辆。其中通过批发形式销售6辆;通过零售形式销售3辆(含抽检)。其违法所得金额为2253元,总货值金额7794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目前无产品退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3元、罚款15588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和涉案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

案例6

蜀山区一门店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被罚

2024年3月14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销售的一辆爱玛电动自行车(型号:TDR341Z)已安装五块12V天能铅酸蓄电池,改装后的电压为60V。蓄电池类型与产品合格证记载的:蓄电池类型锂电,额定电压(V):48,蓄电池型号:DZ48N-24EM不符。当事人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拟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温馨提醒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树牢守法经营意识,筑牢安全底线,切不可销售不合格、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一旦违法违规,将受到严厉查处和坚决打击,绝不姑息。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时应选择有CCC强制性认证标识、有产品合格证明、有三包保障的产品,应认真查阅车辆铭牌、说明书,查看整车相关信息(包括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整车简图、电池类型、电池容量、电池型号等)是否与合格证明一致。不购买加改装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和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如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电动自行车行为,请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胡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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