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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问题 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周庄分会细致调解助维权

  2024年3月1日,消费者余女士花大金额在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某瑜伽馆签订了购课合同,并当场交款。3月6日余女士与瑜伽馆联系确认开课日期,要求近日开课,店长告知因学员数量达不到开班要求,不能近期开课,但是余女士可以4月中旬到无锡校区上课。余女士不想跑那么远上课,于是向江阴市消保委周庄分会投诉,要求商家退款。

  接到投诉后,周庄分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了解情况。余女士表示,自己在该瑜伽馆报名就是因为离家近,肯定是不愿意去无锡校区上课的,既然瑜伽馆不开课就应该退款。瑜伽馆负责人则表示,与余女士签的合同上写明了,学员要达到一定数量才开课,如果消费者等不及可以去其他校区上课,且现在余女士要求退款属于违约了。

  周庄分会工作人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商家不得以合同的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瑜伽馆既然开馆报名收费,就应该和消费者约定好具体的开班日期,不能因为学员数量不够的问题让消费者大老远跑其他校区上课,这对消费者不公平,若商家因为成本费用原因不愿意开课,那就要把费用退还给消费者。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退还消费者预交款项。

  周庄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此类消费的过程中,商家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合同中故意设置一些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隐形条款,消费者在签订这类合同时,要多咨询或尽可能多掌握一些法律基本知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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