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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发布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日前,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沪财发〔2024〕3号,以下简称《公告》),积极贯彻落实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明确本市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免税申报需要的资料等具体税务管理要求。

  《公告》明确:对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告》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充分发挥政策效应,确保有关企业及时、便捷地享受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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