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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一溜冰“高手”溜冰时摔断腿 一纸将溜冰场告上法庭

  溜冰是年轻人喜爱的一项运动,而在享受高速滑行的快感中,也不能忽视了自身的安全。近日,芜湖市经开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因溜冰摔断腿,伤者将溜冰场馆告上法庭的案例。

  市民小汪与两个朋友来到经开区一家溜冰场溜冰,并支付了门票。小汪有两年多的溜冰经验,当天他溜了10分钟左右,在转身逆向滑行时不慎摔倒受伤。经送医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需要费用8000元。对于摔倒的原因,小汪主张是溜冰时溜冰鞋滑轮卡死,致使其摔倒。小汪认为,溜冰场应当对其受伤负责。小汪与溜冰场经营者丁兰(化名)就损害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庭审时对小汪所穿溜冰鞋进行检查,未发现滑轮卡死现象,小汪也未提供溜冰鞋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的证据,故对小汪的该主张不予认定。关于事故责任划分,法院认为小汪进行溜冰体育项目应当认识到该体育项目的危险性,在溜冰时应当谨慎、小心,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得作出禁止性溜冰动作,同时,小汪摔倒发生在转身逆向滑行一瞬间,其摔倒与其转身逆向滑行具有关联性。此外,小汪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溜冰场存在不适合溜冰的情况,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等,故其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丁兰所经营的溜冰场未到相关部门进行体育项目备案,未在明显位置标明溜冰注意事项、禁止性规定等,也未提供小汪溜冰时所需的安全防护措施及作出安全告知,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鉴于双方对于事故发生均具有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小汪承担事故70%的责任,丁兰承担事故30%的责任。承办法官提醒,年轻人热爱运动,增强身体素质,应该大力提倡,但溜冰作为一项风险较大的体育运动,溜冰者溜冰时更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仅需要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也应当保护自身安全。溜冰者溜冰前应当穿戴防护措施,溜冰时应当谨慎作出高难度动作,或者在专业人员指导的专门区域进行高难度练习,切忌认为自身溜冰技术高超,疏忽大意。同时,溜冰场作为经营主体,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溜冰须知,以及时刻关注溜冰场地变化,预防事故隐患,积极清扫场地,溜冰者进场前,管理人员还需进行安全风险提示,检查防护措施等,切实尽到自身的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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