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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房主一房二卖 买家依法获赔11万元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主阿奎在未通知买家的情况下,将房屋另卖他人。近日,芜湖弋江区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阿奎一房二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阿奎返还阿虎定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万元。

  房主违约在先

  2016年7月下旬的一日,阿虎与阿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阿奎将一套房屋卖给阿虎,房屋成交价格为70余万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契税、个税、中介费及相关费用均由买方阿虎缴纳,阿虎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阿奎购房定金2万元,阿虎应在2016年8月某日前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买方。

  同时,阿虎和阿奎签订的合同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如违约方为卖方,卖方需返还买方定金,并按照合同出售价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买方;如违约方为买方,买方需按照合同出售价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卖方,卖方退还买方定金。

  合同签订后,阿虎向阿奎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阿奎出具购房定金收条一份。后因阿虎多次催促被告办理房屋交付无果。9月下旬的一日,阿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阿奎返还定金20000元及同期产生的利息,阿奎支付违约金14.5万余元(按照合同出售价的20%计算),阿奎承担房屋中介费7200余元。

  庭审中,阿奎陈述涉案房屋已于2016年9月出卖给案外人,阿虎当庭陈述涉案房屋目前市场价为每平方米9000元,阿奎则认为涉案房屋市场价为7500元每平方米,庭审中,双方均表示不需要对涉案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阿奎认为阿虎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当庭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买家依法获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阿虎与阿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阿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阿虎,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阿奎已经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阿奎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阿虎诉请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阿虎要求返还定金20000元及同期产生的利息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现阿虎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阿奎返还定金2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其主张同期产生利息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至于违约金数额,因涉案合同约定违约金按照合同出售价的20%计算,现阿奎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根据弋江区近期房价上涨的事实及庭审中阿奎自认涉案房屋目前市场价为7500元每平方米,同时结合阿虎的其他损失,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违约金为11万元,超出部分应予驳回。

  关于阿虎要求支付房屋中介费的请求,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中介费由违约方承担并在违约金中扣除,其余归守约方,该案中阿奎作为违约方,已判决其承担违约金,且在酌定违约金时已对该项损失予以考量,故对阿虎的该诉请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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