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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应急管理局公布1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县应急管理局聚焦直管行业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深入生产经营单位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案例:江苏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日,阜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江苏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现场员工张某、张某某无特种作业证的安全隐患。

江苏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焊接作业但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此负有责任。

处理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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