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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关于开展扬州地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决定开展扬州市、县(市、区)、乡各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具体可申请的行政区域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请各国有商业银行扬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扬州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扬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扬州市分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对照《扬州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2)中所列材料,自愿向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提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申请,并将本次申请材料(一式七份)于2026年4月30日前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国库科(扬州市文昌中路561号1号楼311房间)。

联系人:李福盛、刘寅

联系方式:0514-87323150、0514-87936810。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

2026年3月27日

附件1: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可申请行政区域表.docx

附件2:扬州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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