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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女子想离婚被多次暴打

   近日,嘉兴平湖法院作出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马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马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李某及申请人的母亲。如被申请人马某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12月20日,申请人李某向平湖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夫妻吵架,扬言要同归于尽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马某于2015年7月相识,2016年4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于李某所有的平湖市某小区房屋。婚后,马某脾气火爆,双方时有争吵。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马某将李某的手机摔坏,甚至当着申请人亲戚的面,手持菜刀扬言要同归于尽。马某还掐申请人脖子,经常用语言、微信等方式威胁李某,致李某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起诉离婚后被威胁骚扰

  2016年8月24日,李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马某离婚,考虑到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平湖法院判决不离婚。之后,马某多次殴打李某,砸毁李某住宅内的家具设施,致李某有家不能回。马某经常跟踪申请人上下班,暴力威胁李某。2016年8月29日,马某在李某单位门口拦住下班的李某,将李某的汽车挡风玻璃砸坏。同年11月10日,马某在李某堂姐家殴打李某致李某多处受伤,后李某报警,钟埭派出所出具了一份《家庭暴力告诫书》。11月24日下午,马某跟踪李某至当湖派出所,并在派出所内对李某拳打脚踢。

  由于马某长期守候在李某工作单位门口,李某无法正常上班。马某还经常骚扰、威胁李某的母亲。为此,申请人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马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马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母亲;责令被申请人马某搬出申请人李某婚前所有的位于平湖市某小区住宅。

  平湖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平湖法院对马某进行了询问,马某表示对李某申请书中的大部分事实予以认可。

  平湖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马某与申请人李某现夫妻感情不和,已处于分居状态。虽然双方之间存在经济方面的争议,但被申请人采用跟踪、骚扰申请人及其家人,甚至动手殴打申请人的方式,无助于解决问题,不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鉴于双方现未共同居住在一起,是否搬出平湖市某小区房屋,不致影响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因此申请人申请的第3项要求平湖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裁定。

  裁定作出后,经送达马某,马某表示以后不会再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但其同时表示现在还是合法夫妻,以后还会到李某单位门口接李某回家。除非李某答应给予马某45万元,马某才会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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