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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出台政策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

   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嘉兴市本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并将于本月起施行。

  “一些家庭由于收入高于低保标准而无法纳入低保范围,但因大病、就学和意外事故等刚性原因,他们的支出远远超出家庭收入的承受能力,实际生活水平处于相对贫困状态,亟待获得救助。”市民政局救灾救济与社会福利处负责人说,这一办法将致力于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医疗、就学困难,令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

  哪些家庭属于支出型贫困家庭?

  记者了解到,《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具有市本级〔包括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以下简称各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或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以及普通高中,导致家庭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

  根据《办法》,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一方面,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中,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指医疗和就学两方面的费用。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和医疗类诊疗必需的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在开学时实际缴纳的一学年学费,超过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核定,按浙江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需照护该病患的1名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有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需照护该残疾人的1名家庭成员;单亲家庭中,需抚养学前儿童的父或母;怀孕、哺乳或需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等情况,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实际未就业的人员,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另一方面,申请救助的支出型贫困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下列规定:首先,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提出申请时市本级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其次,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且只有2套以下住房;另外,家庭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名下可有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首次申请时家庭成员名下可有一辆10万元以内生活用车。

  支出型贫困家庭

  可获得哪些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自动终止。如家庭依然困难,可重新申请救助。”相关负责人表示,符合申请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在有效期内享受的救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基本生活救助。其中,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市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救助。差额未达到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差标准的,按最低补差机制执行。

  其次是医疗救助,包括政府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两类。前者是参照《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中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实行实时结报。通过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具体救助办法由市慈善总会另行制定。

  另外,支出型贫困家庭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以及普通高中的成员,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学生助学标准享受教育救助。

  《办法》指出,经上述救助之后,支出型贫困家庭仍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救助要如何申请?

  根据《办法》,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证明、授权调查委托书,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以及学费发票等刚性支出证明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录入市本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分别报各区民政(社会事务)部门审批。区民政(社会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拟救助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社会事务)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救助金额等。公示期为7日。经各区民政(社会事务)部门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核发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证。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受救助信息,在救助期内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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