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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业委会指导规则部分条款拟修订

4月19日,合肥市房产局对《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规则》中,将“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删除。

原第十八条“决定前款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修改为“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原第二十条“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修改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行使投票权”。

原第三十三条“(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删除,本条最后增加一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业主义务”。

原第三十四条“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二)存在违法违规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设施、设备、场地等行为的;(三)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删除。

原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连续六个月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总人数二分之一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出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未能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修改为“经业主委员会或者持有五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4月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hfyzdh@163.com,或通过市房产局网站调查征集栏目直接留言。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联系处室:物业处,联系电话:0551-62675893。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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