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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实施绍兴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

   本报讯 (记者 贺陶 通讯员 任黎虹) 2018年1月1日起,绍兴市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正式实施。近日,我区出台《关于贯彻实施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了我区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过渡期”政策等问题。

  绍兴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主要体现为生育保险缴费、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等“三统一”。

  统一的生育保险缴费,即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该基数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即绍兴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统一为:平产2500元;难产助产或多胞胎生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

  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即享受统一生育保险待遇者,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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