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助理检察员周甲准纠正了一起错案,并将“漏网之鱼”绳之以法,这在浙江检察史上尚属首例。
1977年出生的江西人杨占华,没有文化,一直无业,染上了赌博、吸毒等恶习。2014年5月5日11时,在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振兴路信用社门口,公安抓捕杨占华,并当场查获“冰毒”1499.37克。随后,公安又在杨占华租住房内搜获“冰毒”592.87克、麻古疑似物0.21克及电子秤等物品。被抓后,他始终辩解称自己是受罗某(在逃)指使负责放置毒品,对毒品的用途及去处均不知情。2014年12月18日,温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杨占华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占华不服,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1月28日,周甲准受命作为杨占华上诉案的承办人,发现该案疑点重重。杨占华租住在简陋的民房里面,银行卡内平时仅有小额资金出入,而且通话记录显示,杨占华和罗某仅联系过一次,跟另一个名叫周瑜的人联系则十分频繁。原来,周瑜跟杨占华是江西老乡,经常往返于江西和温州平阳之间。由于疑点重重,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审查。
面对证据,杨占华松口,称受周瑜指使在温州平阳贩卖毒品,毒品都由周瑜提供,而他主要负责“抛货”,将毒品放置在秘密场所,以便下家来取。考虑到周瑜和自己是同乡,所以一直隐瞒。
2015年3月26日,周瑜在江西省修水县被抓获。经审讯,周瑜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侦查,周瑜负责提供毒资、联系毒源、联系毒品下家、掌控利润,杨占华仅负责“抛货”。同时,公安机关增加认定周瑜、杨占华二人贩卖毒品数量500克(依法就低认定)。
到此,周甲准确定,一审认定的杨占华单独贩卖毒品属于事实认定重大错误,并导致对杨占华适用死刑不当,应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5月25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杨占华贩卖毒品上诉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瑜和杨占华共同贩卖毒品共计2500余克,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瑜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占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周瑜对判决不服,认为自己和杨占华作用相当,一审对自己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今年2月16日,周瑜、杨占华贩卖毒品上诉案二审开庭审理,浙江省高级法院采纳了周甲准出庭意见,驳回上诉人周瑜上诉理由,维持原判。
目前,周瑜的死刑判决还在最高法院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