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微友发微信咨询快报律师团:前天下午我和妻子到城北新开的一家商业综合体购物。结账时收银员说:我们买了这么多可以到4F办张会员卡,可以积分,方便以后购物。
我们便来到VIP客服中心办卡。卡办好,我们突想到留张发票,再次来到客服中心开票。
大厅的客服台边上堆了齐腰高数箱(箱子敞开)码整齐的宣传单(2015年内购会邀请函)和商场其它折页放在一起。
我在前台开具发票,老婆顺手拿起一张“2015年内购会邀请函”看(拿在手中看,没有任何离开或放入包的动作),正准备给我开发票的女客服便大声喝止“喂,谁让你拿的”然后便站了起来,老婆脸皮薄一下子被客服喝止得脸通红。
我一看也大声说“你放在这个开放式的服务大厅,和宣传资料放一起还不许人家看”“哪里有警示不允许人家拿,况且人都在现场,根本没有拿走只是随手看了一下,你什么态度”,几个回合下来这位客服说:我说不准看就不准看,不准拿就不准拿,要投诉你投诉,还拍起了桌子骂我们精神病(当然有可能是口头禅)。
10分钟后,一位经理到现场,处理意见是扣发当事人奖金,给我白金会员卡作补偿,被我们拒绝。
我们不需要任何物质补偿,要求有三:一是副总以上领导处理此辱客事件。二是当事人诚恳道歉。三是VIP客服中心书面致歉。
他们一直不同意第三条,并多次提及物质补偿,被我们拒绝。
最后他们说:现在给你三条路:一是给你个电磁炉,二是给你个电炖锅,三是给你个……
我就要书面道歉,难道不可以吗?
另外,我还想问,放在那个办卡地方的宣传纸,我们能不能随便翻的?它就这样放在我面前,又没有贴标签说不能看。
快报律师团律师鲍乐东: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
答:这位亲所述的问题主要涉及三个问题:消费者有什么权利?消费者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宣传单页是否涉及企业商业秘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受尊重的权利是其中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根据你所述,客服人员的辱骂,不管是否口头禅,已经属于侵犯你妻子的受尊重的权利。
那么,你妻子受尊重的权利受到侵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和额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很有争议的,但是随着目前司法改革的步伐,已经有了最近西湖法院判决浙江就业歧视第一案所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示范性案例,对于社会公正和正义的推动力量是很大的。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为了维护权益,建议你们向12315投诉,由消费者协会出面协调解决。
至于最后一个问题,即该宣传单页是否涉及企业商业秘密。
我们首先来看看何谓“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场的一方可能认为其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宣传单页属于经营信息的一种。
但是从你所描述的事情经过可以看出,商场明知客服中心是人流量最大的地方之一,但是显然并未对宣传单页采取保密措施,实际上等于默认这个宣传单页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你妻子的翻看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