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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纵火案公开审理

  去年7月5日,杭州最繁华的地段庆春路东坡路口,一辆7路公交车车厢内突然起火,大火迅速把公交车烧得只剩下框架。最终,大火导致33名乘客不同程度烧伤,其中20人重伤。

  在这场大火中,最严重的那个人,全身95%面积被烧伤——他就是纵火者包来旭。

  昨天上午,杭州“7·5”公交车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检方指控犯罪嫌疑人包来旭放火罪。

  包来旭卧床受审 当庭认罪

  首次坦露放火动机

  昨天上午9点整,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后,六名法警将躺在病床上的包来旭推入法庭。法警在他头下垫了一个枕头,并将一支话筒放在他嘴前。包来旭脸孔有些浮肿,头发全无,脖子以下盖着一床白色床单。包来旭的右方不远处是他的辩护律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亮新,是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

  “包来旭身体95%重度烧伤,双脚脚踝以下截肢,精神状况稳定,具备出庭受审能力。”作为保障,浙医二院烧伤科副主任陈国贤医生和一名护士在开庭阶段全程陪护。陈国贤告诉记者,目前包来旭病情稳定,已经具备了出院条件。

  开庭后,公诉人首先宣读了起诉书,指控包来旭将可燃物放在塑料桶里,并藏在自己所背的双肩包内,坐车时,他将可燃物倒在地板上,用打火机点燃……

  公诉人表示,包来旭因自身性格问题加之对生活不满,遂放火,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和财产损失,应当以放火罪论处。

  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包来旭当即表示承认犯罪事实。包来旭说,因为自己常年患有肺结核,治疗效果一直不理想,遂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包来旭说话不多,但吐字清楚,思维清晰,逻辑正常。

  包来旭回忆作案经过:点火后我听到了哭声、呼喊声

  庭审中,包来旭也看完了所有监控画面,画面中的包来旭身着灰色T恤,下身穿牛仔短裤,脚穿运动鞋,背着一个书包。

  他回忆,在放火的前一天他住在义乌的一家小旅馆里。“当天晚上,我去店里买了10公斤装的天那水。原包装是铁罐的,我后来换成了一个白色塑料桶。第二天早上,我打的到义乌宾王汽车站,坐了一辆‘黑车’到了杭州南站。”

  “我走一阵儿,坐一下,走一阵儿,坐一下,不停地走。”包来旭说,到了杭州以后他也不知道去哪里,一直都在西湖边游荡,到了灵隐寺这里看见一辆7路公交车,就走了上去。

  在上车之前,包来旭还将自己的手机丢进了垃圾桶里,“反正要死了,不想让别人知道我是谁”。

  法官询问为什么选择正对公交车后门的座位,包来旭说:“没有特别挑选,当时车上其他座位都坐了人,那里空着我就坐了。”

  包来旭继续回忆,“刚上车那会儿,我还在犹豫要不要放火,等车子开到东坡路的时候,我看后面没几站了,再不点火就没机会了,就打开了塑料桶的盖子,把天那水倒在地上,随后用打火机点了火。”

  “点火之后,我听到了哭声、喊声,还有砸玻璃的声音。大约两三分钟之后,我就昏了过去,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说到这里,包来旭沉默了一会儿,情绪明显有些波动。“放火是因为一时想不通,现在想想被烧的也都是些普通人,我有些过意不去。”

  检方指控其放火罪:主观恶意极大、极深,后果极其严重

  对于包来旭的犯罪行为,公诉人用了三个“极其”来形容:主观恶意极其明显,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检方认为,从包来旭选择的犯罪工具来看,天那水属极易燃烧的烈性燃料,非常危险。从其选择的犯罪时空环境来看,公交车相对封闭,人员众多,火势一起,人员难以疏散。在此前提下,包来旭还在闹市区的7路车作案,主观故意昭然若揭。

  并且,从他倾倒天那水和点火的时间差来看,其间只隔了几秒钟,即使站在他身边的乘客,都来不及作出正确反应,其他乘客更是在瞬间就陷入熊熊大火之中。

  “包来旭一把大火将一辆公交车烧成空壳,造成30多万经济损失。更令33位无辜市民、游客不同程度烧伤(20人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伤),总医疗费用达到1300多万。他们之中有年仅7岁的女童,有即将结婚的情侣,更有一个和谐的家庭一家三代全部被烧伤。虽然他们现在已经被治愈,但是烧伤留下的后遗症极大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人生轨迹被彻底改变。其家庭也陷入了情感、经济双重困境之中。”

  基于以上这些情况,检方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包来旭依法严厉惩处。

  辩护律师提出:包来旭知罪认罪,请从轻量刑

  由于包来旭自愿认罪,且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所以法庭上控辩双方的争论并不激烈,辩方律师也表示对放火罪的罪名和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在量刑上,双方还是稍有分歧。

  “包来旭之前没有犯罪记录,此次是初犯,没有预谋策划,且未造成他人死亡。”辩护律师金亮新表示,在侦查起诉阶段,包来旭积极配合,如实供述,他知罪认罪悔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金亮新说,包来旭来自内陆贫困地区,没有医疗保险和相关保障,又身患肺结核,生活拮据,在双重打压之下,他没能调整好自己的行为,属于极端情绪之下的不理智行为。

  “目前,包来旭自身重度伤残,目前已经截肢,没有再犯的可能,也没有社会危害性,可以考虑从轻量刑。”金亮新说。

  昨天上午11点半左右,庭审结束。

  包来旭对指控的放火罪没有异议,他最后说:“我知道车上的乘客都受了伤,但现在说什么都已经晚了,我必须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责任。”

  同时,他还提出了捐献器官赎罪的想法。

  庭后,包来旭在警方的护送下回到了医院,等待法院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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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是放火罪?

  在本案中,检方指控包来旭放火罪。但是也有市民觉得,其行为极大危害了社会安全,为什么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于这一点,记者咨询了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的徐涛律师,他认为起诉放火罪是恰当的。

  “我国刑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放火罪的构成,且放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是一致的,故而应当定性为放火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法律规定,当犯罪行为以刑法114、115条列举的特定方式,比如放火、投毒、决水、爆炸等,就应该按特定法条定罪。”

  “如果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没有具体条款的规定,其行为在客观上又造成重大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这种情况可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包来旭会被判什么刑?

  徐涛律师介绍,在我国刑法中关于放火罪的法条有114、115两条。因为包来旭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所以适用第115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那么包来旭的罪行法院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还是死刑呢?

  徐涛律师以2013年的萧山“1.1”放火案量刑进行对比,在此案中罪犯李丽娟因泄私愤在厂房仓库放火,导致3名消防官兵牺牲。李丽娟犯的也是放火罪,最终被判处死刑。

  “在法律裁量中,人身价值高于财产价值,致人死亡是最严重的。”徐涛律师表示,本案中虽然无人死亡,但是受伤且重伤人员极多,包来旭的犯罪行为同样极其恶劣。他认为,法院可能判处包来旭无期或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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