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行业链条长,项目周期跨度大,工程款拖欠一直是困扰施工企业生存发展的现实难题。项目完工交付之后,建设方以尚未完成结算、工程存在未施工部分等各类理由拖延、拒付工程款的情形屡见不鲜。部分主体还会利用公司架构设计,试图隔离自身财产,以此规避债务履行,让施工方维权之路障碍重重。在这样复杂的商事纠纷环境之下,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维汉律师,依托扎实的法学功底与大量实务办案积累,为不少陷入回款困境的施工企业厘清法律路径,维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
彭维汉,33 岁,党员,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现任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身兼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共青团长沙市律师行业书记,长沙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湖南大学法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行业产业导师,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家委员会专家,曾获得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长沙市委组织部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

自 2017 年执业至今,彭维汉律师主要业务涵盖政府与国企法律顾问、地方立法、行政复议及诉讼、商事诉讼等板块。常年为省级行业监察机构、省属企业、多地市县级行政单位、多家实业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在商事合同纠纷,尤其是建设工程、股权投融资类争议处理方面,积累了大量案件处理经验,善于从证据梳理、法律条文适用、主体责任穿透多个维度搭建代理思路,破解案件当中各类抗辩陷阱。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中,工程款结算、工程造价认定、责任主体划定,往往是案件争议的核心。不少案件里,被告会刻意回避结算义务,把结算没有做完当作拒绝付款的挡箭牌,还会抛出工程存在未施工路段、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等抗辩理由,拖延诉讼进程。更有部分主体,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特点,企图借助法人独立地位阻隔债务,即便法院作出判决,实际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施工企业即便胜诉,依旧拿不到应得的工程款项。
面对这类现实困境,单纯拿着施工合同起诉,并不足以保障权益落地,需要律师精准把握证据规则,善用司法鉴定、公司法人格否认相关制度,打通从诉讼到责任承担的完整链条。彭维汉律师团队办理的湖南省 XX 建设有限公司诉湖南宁乡 XXXX 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就是处理这类难题的代表性实例。
本案当中,委托人湖南省 XX 建设有限公司承接 XX 北路道路工程项目,项目完成之后,被告方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当委托人提出付款主张,被告多方推诿,提出项目结算工作尚未完成,同时声称项目存在部分未施工路段,以此作为拒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双方协商无果之后,委托人找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委托彭维汉律师团队代理案件,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索被拖欠的工程款以及相应利息。
接手案件之后,摆在律师团队面前的难点十分突出。第一,双方没有形成完备有效的竣工结算文件,被告持续否认己方应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案件核心的工程总造价没有统一结论;第二,被告提出的未施工路段的抗辩,需要结合施工资料、现场情况逐一甄别核实;第三,涉案项目涉及多家关联公司,其中一名责任主体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风险,如果仅起诉项目公司,后续很可能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即便拿到胜诉判决,回款依旧会遇到阻碍。
彭维汉律师团队没有直接陷入和对方就 “是否存在未施工部分” 的口头争辩,而是把工作重心放在证据体系搭建之上。团队系统梳理全套施工档案,收集施工合同、签证资料、施工记录、往来沟通文件等全部材料,厘清项目施工全流程事实。考虑到双方无法自行完成结算,为确定案涉项目真实工程造价,律师团队依法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推动鉴定机构介入,依托专业技术意见固定工程总造价的核心事实,把案件裁判的关键依据落实下来,打破被告以 “未结算” 拒绝付款的抗辩逻辑。
与此同时,律师团队同步梳理涉案各个被告的股权架构,重点关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情况。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宁乡 XX 有限公司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律师团队围绕该法律要点充分展开论证,向法庭阐明应当由该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代理意见,以此打破对方试图利用公司架构逃避债务的安排。
庭审阶段,面对被告方提出的各项抗辩意见,团队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全案书证材料,逐项对其抗辩理由进行回应,对所谓未施工路段对应的事实、金额进行辨析,向法庭完整陈述我方全部代理观点。经过审理,宁乡市人民法院采纳律师团队提出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湖南 XXXX 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 11,513,123.17 元,同时承担对应利息。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问题,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宁乡 XX 有限公司无法证明自身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判令该股东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份判决的意义,不只是帮助施工企业拿回被拖欠的工程款本息,更重要的是实现责任主体的穿透,扩大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范围,降低后续执行不能的风险,切实守护施工企业经营成果。该案件也体现出,建设工程纠纷维权,不只是打官司确认债权,更要提前预判执行风险,在诉讼阶段就把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一并处理,避免赢了官司却难以回款的局面。
除建设工程纠纷以外,彭维汉律师还处理过多类复杂商事争议。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当中,面对四千八百万元的高额索赔,团队围绕损失举证、股东会决议效力等焦点展开论证,帮助当事人驳回对方全部诉求;在房地产工程质量二审案件中,通过法律维度的充分说理,实现二审改判,为当事人挽回大额经济损失;在涉及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股权回购重审案件中,厘清名股实债、担保效力等多重法律关系,维护国有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事合同纠纷案情往往盘根错节,证据零散,法律关系交织,不管是建设工程、股权对赌,还是公司利益争议,都要求办案律师既熟悉民商事法律条文,又能够读懂行业业务逻辑,从海量材料中抓取关键事实,找准案件突破口。对于企业当事人来说,发生合同争议后,越早固定证据、理清法律路径,越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商事活动当中,合同是市场主体开展交易的重要基础,但再完备的书面合同,也无法完全规避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工程款拖欠、股权对赌违约、合作经营产生利益冲突,这些纠纷一旦爆发,往往会给企业现金流、正常经营带来冲击。很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初期,习惯于依靠私下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等到矛盾激化之后,才意识到证据已经出现缺失,部分有利事实难以留存。
从彭维汉律师办理的多起商事案件可以看出,合同纠纷的处理,讲究事实梳理的细致度与法律适用的精准度。就拿建设工程案件来说,签证单、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施工日志,这些看起来普通的文件,都会成为司法鉴定、法庭审理当中的关键材料。企业在项目推进、合作开展的全过程,应当重视各类书面材料的留存,出现履约异常苗头,就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当协商谈判无法化解矛盾,准备进入司法程序时,除了争议本身的是非对错,还应当提前考量后续执行落地问题。就像前述工程款案件,如果没有在诉讼阶段完成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即便拿到胜诉文书,后续执行阶段再另行起诉股东,会耗费更多的时间与诉讼成本。把诉讼请求、责任主体、证据准备做足,才可以更好地把纸上的判决转化成实际的权益实现。
面对复杂的商事合同困局,当事人可以依托专业律师的实务经验,厘清案件当中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梳理完整证据链条,找准抗辩与主张的切入点,选择适配自身情况的维权方案,妥善化解商事交易带来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