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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营业执照勿出借 当心“好心”办“坏事”

  “肖兄,咱俩认识也那么久了,看在以往交情的份上,营业执照借我用一下呗?”

  “小事儿,拿去用吧。”

  ……

  肖某是江阴一家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的经营者,在开展房产中介业务期间,认识了房产租赁个人中介孙某,双方一来二去成了朋友,2023年下半年,孙某计划注册网店,但苦于没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恰逢肖某店铺搬迁,他的执照恰好符合要求,孙某便灵机一动,向肖某借营业执照“图个方便”。没想到,肖某“好心”将执照借朋友的举动,给自己引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2024年9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称该网店收费疑似存在问题,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意外发现该网店实际经营者为孙某,涉案网店是孙某借用肖某营业执照注册并运营,肖某和该网店的运营行为不存在任何关系。

  我国对于营业执照使用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当前,部分经营者存在认识误区和侥幸心理,认为借用营业执照的人如果发生了相关的纠纷,和自己无关,可以免除自身责任,实则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调查核实情况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当事人孙某和肖某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普及和批评教育,讲解普及了营业执照出借的危害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并对出借营业执照的肖某,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孙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孙某和肖某也表示意识到了错误,后经执法人员进一步开展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孙某和诉求人存在的纠纷。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醒:我国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营业执照就是市场主体的“身份证”,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作为责任主体,需要对以登记的营业执照主体名义开展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营业执照出借、出租、转让这些行为,看似顺手之劳,实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同时,也容易为经营者自身带来巨大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后患无穷。(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可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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