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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益遇见市场:农村自来水定价的“安徽解法”

  农村供水,一头连着民生冷暖,一头牵涉运营盈亏。当公益性基础设施遭遇可持续运转的现实压力,价格机制究竟该遵循怎样的逻辑?这既是基层治理中长期未能妥善解决的棘手难题,也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绕不开的核心追问。

  2026年6月,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6〕352号),对农村自来水入户费、延伸服务收费及水价形成机制作出系统性规范。这份看似平常的政策文件,实则承载着一次在公益属性与市场逻辑之间寻求均衡的制度探索。

  一、矛盾的起点:当公益属性遭遇定价真空

  农村供水定价困境的根源,在于其双重身份的内在紧张。

  从属性上讲,农村供水工程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理应以保本微利为运营原则。但从运行实际看,持续运转离不开电费、药剂费、人员工资、管网维修等刚性支出,偏远地区的小型水厂还要承受长距离输水带来的损耗。公益要求价格控制在低位,运营需要收入覆盖成本——这种张力长期悬而未决。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在政策解读中坦言,近年来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覆盖面持续扩大,但仍存在定价形式不清晰、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收费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所谓“定价形式不清晰”,折射出一个深层次的制度空白:农村供水既不像城市公用事业那样拥有成熟完备的定价体系,也不像纯粹市场化服务那样依靠竞争形成价格,长期处于制度灰色地带。而“收费不规范”在基层并不鲜见,近年来公开披露的案例颇具说服力——

  肥西县曾有群众投诉自来水开户费高达1550元,调查发现是在300元入户费基础上被额外加收了1200元管道配套费;砀山县李新庄水厂向农户超标准收取入户初装费,涉及30户、多收5850元;舒城县某水务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涉及11户、多收2900元;淮南谢家集区个别村违规多收水费19000余元,不规范收费波及395户。

  这些案例并非孤立事件,它们的共同本质在于:当定价机制缺位、监管边界模糊时,拥有自然垄断地位的供水单位获得了随意定价的空间,而分散的农村居民在信息不对称中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

  二、破题的关键:以水表为界划定权责归属

  任何公共产品的定价,都必须首先回答一个根本问题:公共服务的边界划在哪里?换言之,哪些投入属于政府或公共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哪些属于用户个人应负担的成本?

  安徽此次政策最核心的制度设计,就是清晰界定了这条边界——以分户计量水表为分界线。

  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从供水水源到农村居民分户计量水表(含水表及表井)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政府或者供水单位承担。 这意味着从水源到水表这一区段,被明确定义为公共基础设施范畴,其投资责任不由农民承担。

  与之相对,农村居民自来水入户费用仅涵盖从分户计量水表至户内的管道、附属设施材料费和安装费,由用户负担,原则上每户不超过300元。

  这一“水表分界法”看似简洁明了,实则内含着三重制度考量。

  其一,确立权责的物理边界。 水表之前属于公共产品,由政府或供水单位负责投资与维护;水表之后属于私人设施,由用户承担相应成本。这一划分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有效避免各地各自为政带来的标准混乱。

  其二,回应长期争议。 过去农村供水入户收费名目繁多、标准悬殊,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值得关注的是,300元上限并非精确核算后的成本定价,而是基于农民承受能力的制度性保护。正如部分基层干部坦言,当前人工费用已大幅上涨,300元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实际安装成本——但恰恰因为存在这一缺口,才更需要通过制度来守住底线,而非放任市场自主定价。

  其三,保持政策连续性。 300元的标准并非凭空创设。2015年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即已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居民分户计量水表入户费用,每户不超过300元”。此次以省级规范性文件再次确认并强化,使其从“指导意见”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制度安排。

  这便是“安徽解法”的第一重逻辑:用明确的制度划清公益与市场的边界,确保农民不为公共产品买单,同时防止公益过度挤压市场而导致运营不可持续。

  三、延伸服务:引入市场机制,但设置约束护栏

  如果说入户费解决的是“一次性初始投入”问题,那么延伸服务收费涉及的则是长期使用过程中的“持续性成本分担”。

  通知明确,分户计量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分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在此基础上,供水单位提供的个性化供水设施建设安装、设施修理维护更换、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等延伸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的引入,意味着这些服务不再由政府统一定价,而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市场调节不等于放任自流。通知为延伸服务市场设置了双重约束:

  其一,强制信息公开。 供水单位必须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服务电话等,确保用户能够充分知晓相关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

  其二,坚守自愿原则。 供水延伸服务应坚持用户自愿委托原则,供水单位不得违背用户意愿,强制承揽供水延伸服务。

  这两项约束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过去,部分供水单位利用垄断地位,在用户并未主动需求的情况下强制搭售额外服务,甚至以“不交延伸服务费就停止供水”相要挟。自愿原则的确立,实质上是对供水单位市场支配地位的有效制衡。

  一个值得注意的制度细节是:入户费实行政府定价,延伸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这种“双轨制”设计体现了精准施策的思路——涉及基本公共服务的入户环节由政府定价兜底,涉及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则交由市场调节,二者各归其位、互不混淆。

  这便是“安徽解法”的第二重逻辑:在公共产品之外,承认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但通过信息透明和自愿原则对市场权力形成有效约束,防止公益领域中的市场失灵。

  四、水价机制:在保基本与可持续之间寻求均衡

  入户费和延伸服务之外,通知对农村供水价格本身进行了系统性规范,试图在公益属性与可持续运营之间找到那个动态均衡点。

  在定价原则上,坚持公益属性、保障民生。 农村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原则上应补偿运行维护成本——请注意,这里限定为“运行维护成本”,而非“全成本”。这意味着固定资产折旧等资本性成本可以通过政府补助等其他渠道消化,不必全部转嫁给农民。

  在价格目标上,通过政府补助、村集体补助、企业降本增效等方式,力争农村供水价格不高于当地城镇供水价格。 这一表述实际上确立了“城乡同价”的政策导向,但以“力争”而非“强制”的措辞呈现,为各地因地制宜留出了弹性空间。

  在调整机制上,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监管周期内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 这一安排打破了“一核定终身”的僵化模式,使水价能够动态反映成本变化,避免因长期不变而导致的运营困境。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还提出探索推行差别化水价,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阶梯水价的引入,标志着农村供水价格管理正在从“保基本”向“促节约”延伸——这正是市场机制在资源分配中发挥引导作用的体现。

  这便是“安徽解法”的第三重逻辑:在守住公益底线的前提下,引入动态调整和差别化定价机制,使价格既能够保障基本民生,又能够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五、深层意义:从“有水喝”到“喝得好、付得明”

  从更宏观的视角审视,安徽此次改革与全国农村供水治理的大趋势深度契合。

  水利部等六部门2026年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水农〔2026〕47号)明确要求,农村非居民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核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原则上应补偿运行维护成本;实行城乡一体化供水的,农村与所在城镇供水执行同一价格。安徽的通知正是这一全国性部署在省级层面的具体落地。

  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副司长王欢在谈及全国农村供水价格改革时指出:“农村供水定价更合理,成本核算更规范,水费计收更完善,有利于工程可持续运行。这也是与以往价格体制的核心区别。 ”

  这一判断精准点出了安徽新政的核心价值:通知的重心不在于“规定了多少钱”,而在于“建立了规则” ——它明确了政府、供水单位、农民三方在农村供水中的权责边界,使收费有据可依、有规可循,从根源上压缩了违规操作的空间。

  纵观农村供水的演进历程,从“无水”到“有水”是第一道跨越,从“有水”到“喝好水”是第二道跨越。而安徽此次价格管理新政,标志着农村供水正在迈向第三道跨越——“喝得好、付得明” 。这不仅是供水质量的提升,更是治理能力的跃升。

  六、从制度设计到治理实效:必须跨越的落地鸿沟

  政策文本构建了完备的制度框架,但从“纸面”到“地面”,仍有相当距离需要跨越。

  成本监审的专业化是首要挑战。 农村供水工程点多面广、规模不一,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密度、供水方式差异悬殊,如何精准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是科学核定水价的前置条件,也是执行中难度最大的环节。

  基层监管能力的匹配度不容忽视。 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违规收费项目”“落实一户一表、价格收费公示等制度”,但这些工作的有效落地离不开基层监管力量的支撑。在编制有限、任务繁重的现实约束下,如何确保监管不留盲区,考验着地方治理的精细化水平。

  农民的政策认知亟需提升。 调查显示,部分地区“政策宣传和监督落实缺位,群众对阶梯水价规则一无所知”。政策文本的完备如果不能转化为民众的知晓和理解,再好的制度设计都可能“悬在空中”,难以真正惠及目标群体。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在政策解读中表示,将通过多渠道政策解读,倡导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营造全社会支持农村供水规范化管理的良好氛围。政策咨询部门为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商品和服务价格处,联系电话:0551—63609227。

  农村供水价格管理,表面上是一个技术性的收费问题,实质上是一面多棱镜——它既映照出城乡公共服务的现实差距,也折射出基层治理制度建设的推进进程。从“有水喝”到“喝好水”,从“糊涂账”到“明白账”,安徽此次新政试图在公益与市场之间架设一座制度桥梁。而这座桥能否真正承载广大农村居民对公平、透明、可持续供水服务的期待,取决于制度设计能否转化为基层的切实执行力,也取决于每一位农村居民能否真正成为政策的知情者、受益者和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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