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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引纠纷 遵守交通法规保障出行平安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车辆,是城市上班族广泛使用的代步工具,近年来,因其新颖的设计和实用性的提高,电动车也越来越受到学生族的喜爱。但未成年人骑乘电动车依然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近日,巢湖一未成年人在骑行中因未遵守交通规则引发交通事故,产生纠纷,给未成年人及家庭的出行安全发出了警示。

近日,巢湖王某(骑行方化名)在骑电动车上学的途中,在巢湖市向阳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时,与同向正常行驶的李某(受伤方化名)所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锁骨骨折并住院治疗。经巢湖市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王某系未成年人,由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此次事故的赔偿事宜。事故双方一致同意,并共同向巢湖市凤凰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现场,调解员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调解的原则,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具体诉求。在事故责任清晰明确的基础上,调解员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和耐心的协调。最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除事故发生后王某父亲已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外,另外一次性向伤者李某某支付包含后续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全部赔偿款共计40000元。双方明确约定,此次调解赔付为一次性最终了结。自此,该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全部处理完毕,该起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巢湖市司法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应急反应与风险判断能力相对较弱,骑行电动车存在极高安全风险。根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车上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未成年人因自身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首先以其本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若无财产或财产不足,则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家庭、学校及社会各界应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与法治观念引导,督促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既是对未成年人自身安全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家庭幸福安宁的负责。

合肥在线-合新闻记者 韩爽 通讯员 赵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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