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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后拿到两张空头支票男子怀疑对方使诈律师:送货后开支票,不构成诈骗 

       宿迁新闻网讯 (记者杨荣) 9月22日,市民丁先生向本报反映,2012年他通过朋友介绍,给在上海开厂的吴某送板材,做成了一笔12万元左右的生意,丁先生要求吴某支付费用,可拿到的却是两张空头支票。一年多过去了,丁先生分文未得,支票也过期了。丁先生想通过本报了解,吴某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诈骗。

        家住泗阳县裴圩镇的丁先生为了谋生,08年初自己买了辆车往工地上送砂石。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开板材厂的吴某。为了赚更多的钱,丁先生通过各种渠道于2012年2月和3月拉板材供应给吴某,两次送货,丁先生都没有收到吴某打的收据或者收条。两车货花去丁先生12万多元,丁先生向吴某索要货款。2012年3月份,吴某回来给丁先生开了两张上海邮政储蓄的支票,一张5.4950万元,一张7万元。拿到支票后,丁先生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去取钱,到了银行后被工作人员告知,吴某的个人账户上没有这么多钱。丁先生说:“吴某的银行卡上只有3万多元钱,他欠我12万多元,剩下的钱怎么办。”

        一年多了,丁先生没有要到一分钱,他也去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建议丁先生去法院起诉。可丁先生没有去,他说:“我去法院起诉,胜诉之后吴某还是没钱给我,怎么办?我现在就想知道,他这个行为属不属于诈骗。”

        带着丁先生的疑问,记者找到了法律事务所的石光辉主任,他告诉记者:“吴某如果是送货之前开支票给丁先生,这个是属于诈骗行为。吴某在送货之后开支票给丁先生,不构成诈骗,吴某的行为违反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责任编辑:岳凡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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