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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再提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比例提高到70%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救助比例提高到70%。

  据了解,凡具有我市户籍,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七类人员,均可获得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经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规定结算后,个人实际负担比例由以前不低于65%提高到不低于70%,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5万元。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弃儿童等特困群体救助比例不得低于70%,可提高救助比例直至给予全额救助,具体救助比例由各县(区)确定。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是宿迁市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将七类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结算方式方面,今年,各县(区)民政部门将全面按照“一站式”同步结算的方式,将当地政府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医保范围,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无缝衔接的“一站式”同步结算。对救助对象来说,无需再去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在医保或新农合结算网络平台的一个站点就可完成包括医疗救助在内的两次结算。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擅自就医、自购药品、康复医疗等,以及医保和新农合规定不予报销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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