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8月13日讯 从6月起至9月,企业都必须向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可按月发放,也可一次性发放。昨日上午,笔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高温津贴最迟10月底必须发放到位,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没有拿到的,可到市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
- 不同单位发放存在差别
昨日上午10时,在市区解放东路上,一名环卫工人穿戴整齐,正在认真清扫马路。尽管太阳不是很强烈,但她脸上的汗水顺着下巴往下滴。“我们的高温津贴早就发啦。”这位名叫孙桂珍的环卫工人笑着说,从6月份开始环卫工人每人每月就发放50元高温津贴,到现在已经发了3个月,听单位说,高温津贴要发4个月。
而送货员沈智就没有这么幸运了。沈智是我市一家快递公司的送货员,昨日上午,来到朝阳路送完车上最后一个包裹后,他用胳膊擦了擦额头的汗水,气喘吁吁地对笔者说:“两年前我就干这行,从来没听说夏天还有防暑降温费发放。”随后,他也咨询了其他同事,都表示,今年每月200元的防暑降温费没有发放过,至于10月份会不会一次性补发,沈智并不抱有希望。
笔者电话采访了市区多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得知有些公司只提供冷饮,有些单位根本没有发放高温津贴或者实物福利。
“我送水送了6年了,从来没有额外的补贴。”昨天中午,笔者在街边的送水点看到送水工许瑞,他正在往车上装水。他告诉笔者,公司从来没有发过高温补贴。
- 10月底必须发放到位
据了解,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原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便联合下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且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根据规定,我省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费,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高温费可按月发放,也可一次性发放。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据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高温津贴最迟10月底必须发放到位。
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人士表示,所有企业必须在每年的6月至9月共4个月,对从事室外作业人员和室内作业环境高于33℃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这一发放标准不得“打折”,并且不能以防暑降温饮料或其他物品冲抵高温津贴。如企业员工的工作场所温度达到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而企业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相关员工可向人社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武娜 通讯员 王雅萱 聂义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