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赵 云 钟云芸)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营场所责任纠纷案,判决某运动基地对未成年顾客在游玩旱雪滑道时受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再次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敲响警钟。
去年暑假,11岁的小陈在一位带队家长的陪同下,和几名同学一起去某运动基地游玩。在旱雪滑道项目区域的准备期间,工作人员示意小陈调整了坐姿。
之后,工作人员推动小陈乘坐的轮胎,小陈从滑道滑下,掉落在滑道底部的海绵池中。在此过程中,小陈的肩膀受了伤,当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
后经鉴定,小陈右肱骨外科颈骨折累及骨骺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因与运动基地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陈的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
运动基地辩称,其已通过多种形式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且安全设施、场地管理、人员配置完善;对于小陈这次受伤,她自己存在重大过错。但除了带队家长签字的安全须知,运动基地未提供其他有效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
小陈方对此均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带队家长签署的安全须知内容笼统,缺乏对旱雪滑道等特定高风险项目的针对性风险提示,难以认定经营者已尽到充分、有效的警示告知义务。
监控录像显示,案涉旱雪滑道项目的全程操作(包括涂抹液体、摆放轮胎、推动下滑等)均由运动基地工作人员主导实施。
小陈被推动下滑至跌落的过程仅约5秒,在此期间,小陈始终紧抓抓手。鉴于上述过程短暂且完全处于工作人员的控制下,可以认定工作人员在推动轮胎滑动的操作过程存在瑕疵,与小陈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负有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小陈在母亲知情的情况下前往运动基地参与项目,根据小陈母亲及带队家长的认知水平及社会经验,应当认识到运动基地项目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小陈母亲及带队家长在监护方面存在失职。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致害原因,法院最终判处运动基地、保险公司需赔偿小陈各项损失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