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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出游借车九成市民不乐意

中国江苏网9月30日讯 国庆将至,找你借车?愿不愿借?9月29日,记者通过微信投票的方式,对20位朋友进行调查,发现九成朋友不愿将车借给别人,但碍于情面,有两人曾将车借给朋友。为此,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星火对以下三个案例进行分析,并建议车主最好不要外借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将会视情况担责。

好友拼车驾驶者身亡

车主赔偿20余万元

张强(化名)和李军(化名)本是同窗好友,同学在外地结婚,三人决定结伴去出人情,还叫上了王明(化名),三人约定好乘坐李军的车,途中几人轮流驾驶,在返回盐城的途中,三人都喝了酒,张强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而李军、王明则无大碍。

事后,由于三人都喝了酒,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张强的家人一纸诉状将车主李军告上法庭,要求李军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李军赔偿张强家人20余万元。

律师说法:在此案中,双方各执一词。起诉方说是车主要求驾驶人开车,那就存在雇佣关系,那车主就要承担责任,而车主说驾驶人自己硬要驾车,那就不存在雇佣关系,作为第三人王明左右为难,拒绝佐证,张强已故,无法对证,双方僵持不下,只有在庭外和解,最终,李军赔偿张强家人20余万元。

车外借给人娶亲

车主承担维修费

去年国庆期间,家在大丰的崔先生,好心将自己的宝马车借给朋友女婿的战友,却没想到在送亲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所幸无人员伤亡,但宝马车的前门被撞毁,崔先生碍于情面,又不好意思向朋友开口索要赔偿。

事后,崔先生将爱车送到4S店进行维修,保险公司也给予了一定赔偿,但次年,崔先生的保险费随之上涨。

律师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外借被撞毁

车主受损7万多元

在市区一家银行工作的潘女士,在去年9月,她将价值13万元的骐达汽车借给朋友去杭州,在返城高速上,由于前面车辆突然刹车,朋友也是新手,对车辆不熟悉,处理不及时,致使三车追尾,最后,交警认定,她的车负全责。而潘女士的车面目全非,发动机严重受损,无法使用。

本来是好心借车,现在却连朋友都做不了,事后,朋友一直觉得她车有保险公司赔付,朋友自身也没有经济能力给予赔偿, 就一直躲着潘女士。其实,保险公司只赔付了3万多元,潘女士觉得发动机严重受损,车被撞过,有点晦气,就以2万多元的低价卖掉。前后共损失了7万多元。

律师说法:如果车主借给无驾照的驾驶人,一旦发生事故,将由车主全权承担责任。如果车主借给有驾驶证资格的人开车,一旦发生事故,将由驾驶人承担责任,若驾驶人不给予车主赔偿,车主可以起诉。

在此,王星火建议:一般借车的可能是没有私家车,或刚学车的新手,出事故的风险系数也高,如果是单位的驾驶员借车,技术可能过硬,但借车前也要让其熟悉车的性能,因为每个品牌型号的车辆操作都会有所不同,最好的办法还是婉言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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