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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一案例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记者昨天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二批共5个指导性案例。作为依法办案的标杆,我市“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位列榜首。

  2009年2月市区饮用水源发生严重污染事件,经查系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排污所致。该公司位于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属市环保局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管辖。2009年3月,时任二大队大队长的崔某因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由阜宁县检察院立案侦查。6月,阜宁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崔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向阜宁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崔某以自己对标新公司只具有督查的职责,不具有监管的职责,不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要求等为由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崔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崔某所在的市环保局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为国有事业单位,由市政府设立,其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环境监管职权。2010年1月,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7月,高检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印发各级检察院施行,并于当年发布了第一批3个指导案例。2012年11月,经高检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审议,第二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了“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等五个案例。

  “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强调,实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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