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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出台地方性方案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对症下药”

  夏至已至,万木葱茏。在贾汪区小新庄渡口,600棵今年春天刚种下的树苗长出了绿油油的叶子。这是徐州市首个生态替代修复林,也是徐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一项崭新成果。

  《徐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6月14日印发,它将如何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带来怎样的动力与变革?

  谁来赔,赔给谁?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损害生态环境事件时有发生。以往,由于制度缺失等原因,违法企业或个人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并不对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和修复,后续损失大多由群众和政府承担,形成“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谁损害了生态环境,谁就得付出经济代价。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开展试点,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徐州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主要表现为企业非法倾倒、填埋废物等,导致水体、土壤发生污染。”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所长李修好说,该鉴定所去年5月挂牌成立,目前已经鉴定了20多起生态损害案件。虽然有了全国性的制度,但目前仍存在一些空白,比如有些污染事件是在拆迁或者山体修复时发现的,时隔久远,进行溯源是个难题;赔偿制度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加强司法衔接等等。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离不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健全。上个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对近年来始终处于探索发展完善阶段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和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整合优化。

  6月14日,徐州“对症下药”,出台了地方性方案。健全案源筛选制度,确保应赔尽赔。创新性地构建“1+7”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体系,“1”是指基本方案,“7”则是指案源筛选、现场调查、索赔磋商、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7个配套办法,规范全周期操作流程,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并不冲突。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负责人陆晓旭介绍说,《方案》明确指出,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向社会公开的典型案件、挂牌督办案件、省级及以上环保督察交办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均应按照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存在一定情形的,可参照启动损害赔偿工作。

  赔给谁?《方案》明确了赔偿实施主体,市政府是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受市政府指定,资规、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组织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赔多少,怎么赔?

  今年3月建在贾汪区小新庄渡口的我市首个生态替代修复林,种植了300棵垂丝海棠和300棵高杆女贞。贾汪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公示牌上,对其修复成效作了详细说明,“吸收有毒气体二氧化硫525.6公斤(年),分泌杀菌素3942公斤(年),吸收尘埃219—654.81吨(年),吸收二氧化碳267.18吨(年),释放氧气194.91吨(年)”,修复企业是江苏金迪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2021年8月,贾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江苏金迪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直接将VOCs排放至空气中。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其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金额为28.09万元。

  经评估,此次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修复治理成本约为12.02万元。因对空气质量的损害无法进行直接修复,经过充分磋商,该公司愿以生态复绿的方式替代修复受损的空气环境质量。

  参照《方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限,对积极履行赔偿或修复义务的,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时酌情考量”,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减轻了7.9万元的行政处罚。

  “赔多少、怎么赔”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首个生态替代修复林,是徐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生动实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清污费用、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以及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了更具体的依据,也有了更精准的尺子。

  徐州出台的《方案》要求,在污染水气土资源、非法处置固危废、非法采矿等领域开展实质推进,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维护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同时以“主动磋商、协同推进”为原则,发挥地区部门间“横向联动”和上下级的“纵向互动”作用,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及时、及早开展索赔磋商。若磋商不成,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起诉讼,建立执法联动、司法保障协同机制。

  然而,长期以来,评估难、评估贵一直是制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瓶颈。《方案》试点实施简易评估程序,建立损害赔偿专家库,对事实清楚、损害程度小的案件,由行政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专家出具评估意见,从而大幅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鉴定、评估的程序非常复杂,我们一年多来受理了20多起案件,从检测污染程度到编制方案再到磋商赔偿,耗时短则一个月,长则四五个月。”李修好对《方案》中的简易评估程序表示认可,“这份地方性的改革方案体现出了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有力支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徐州市共发生25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总额约1400万元。其中18家企业积极配合磋商,愿意进行生态修复。”陆晓旭认为,《徐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解决了生态损害赔偿过程中的一系列难点、痛点,浓厚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助力守护好绿水青山、蓝天白云。(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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