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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多部门联合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泰州市发展改革委、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泰发改发〔2022〕117号),要求全市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积极发挥专业技术优势,通过行政调解手段有效化解诉前阶段各类价格争议纠纷,节约有限司法资源,为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价格服务保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安排,《通知》要求,发展改革部门所属价格认定机构要明确2名以上价格争议调解员,常态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价格认定机构及其价格争议调解员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录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主动承接人民法院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或接受邀请参与庭前调解和庭审调解工作。其它调解组织调解过程中,涉及价格争议纠纷时,也可以移送价格认定机构调解处理,或邀请价格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处理。

  《通知》明确了诉调对接重点领域。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的价格争议纠纷,先期纳入诉调对接范围。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价格认定机构调解处理,也可以在诉讼期间由人民法院分流价格认定机构调解处理。

  《通知》从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实际出发,细化优化了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流程。构建“线上+线下”双渠道,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苏解纷”非诉服务平台全程提供在线调解服务,避免当事人往返奔波。进一步压缩调解时限,在承诺30日内办结的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纠纷实际情况,提出调解建议期限,加速调解进程,避免价格争议纠纷久拖不决。强化协议履行保障,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已经人民法院立案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通知》明确了对接保障措施,建立部门间联络小组,定期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推进对接机制落地见效。建立双向指导制度,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联调联处,提升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公信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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