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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利息差 揽储300万海安一男领刑两年半

  南通网讯 因轻信他人有投资渠道可获取高额回报,海安县一男子为了从中获取利息差额,先后单独、介绍或伙同他人向47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304.6万元。昨天,南通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刑事终审裁定,被告人吕某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今年51岁的被告人吕某,海安县人,大专文化,农民。2011年12月至2013年9月期间,吕某因轻信葛某有投资渠道可获高额回报,为获取利息差额,以高息为诱饵,利用亲友、乡邻、熟人口口相传,先后单独、介绍或伙同葛某向王某、周某、等47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304.6万元,集资款项全部交予葛某,造成上述被害人损失合计人民币238.944万元。其中,被告人吕某单独向45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257.6万元。

  另查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指控被告人葛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指控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000余万元,案涉93名被害人,被告人吕某亦是被害人之一。2014年2月20日,得知葛某涉嫌集资诈骗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吕某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吕某有部分犯罪系与他人共同实施,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吕某认为,自己单独吸收的257.6万元全部交予葛某,其和葛某构成共同吸收存款犯罪及其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且又系初犯、自首、得到被害人谅解,应对其适用缓刑,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向45名被害人吸收257.6万元全部交予葛某,系其在吸收完成以后对赃款的处置,并不能因此认定其和葛某构成共同吸收存款犯罪及其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吴银华 通讯员顾建兵 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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