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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如皋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违者予以处罚

  昨天,记者从如皋市环保部门获悉,为加快如皋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如皋市人民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对高污染燃料和禁燃区作了明确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据了解,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禁燃区范围为:李渔南路-李渔路-如泰运河-万寿路-庆余路-东风河-如泰运河-花城大道-惠政西路-惠政路-李渔南路所围区域,面积为16.35平方公里,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1.6%。

   《通知》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以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自2015年1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用前款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冯启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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