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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的返聘职工下班途中遇车祸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案例】

赵某57岁时到如东某企业传达室工作,企业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今年5月20日,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因工作需要决定留用,征求本人意见,他也同意。

6月21日早晨,赵某骑电瓶车下班,途中被车撞伤,造成左腿骨折。经交警部门确认,汽车驾驶员负全责。赵某认为是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工伤,便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单位领导却说:“你已超过退休年龄,我们双方只是劳务关系,所以单位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据理力争无果后,赵某致电如东人社局,询问:“像我这种情况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答疑】

如东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赵某尽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法院审判实践,支持他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原单位工作,虽然劳动者此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工作性质、内容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样,但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然而,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在其因工负伤后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目前,人社部门在调处劳动争议案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受伤,支持其享受工伤待遇。

【提醒】

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劳动者只要达到退休年龄,与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即法定终止。但针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经认定为工伤的,人社部门和法院绝对依法依规保护其工伤待遇权益。

人社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应当学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

记者卢兆欣

通讯员钱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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