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8月27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食品公司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000元,对公司负责人赵某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食品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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