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1日起,《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阜阳市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其意义不仅在于文本的确立,更标志着阜阳市非遗保护从行政干预向法治保障的系统性转型,为区域性文化根脉的存续提供了兼具理性力量与人文温度的解决方案。
《条例》的核心价值首先体现为制度性保障。它通过地方立法权,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轨道。权责明确、协同治理的方式超越了单一部门职责范畴,构建了以政府为主导,文旅、教育、财政、人社等多部门依法协同的公共责任体系。
其次,《条例》明确规定将非遗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改变了保护资金依赖临时性申报与不确定拨款的局面,为保护规划的长远实施、濒危项目的抢救性记录、传承活动的持续开展提供了刚性经济支撑。同时,《条例》建立的代表性项目与传承人评估、退出机制,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它打破了保护名录的“终身制”,将法律保护与传承实效动态关联,激励传承主体保持活力,确保公共资源不浪费,保障保护成效。
在制度理性之外,《条例》更深层的意义在于它运用法律的权威与刚性,守护了一座城市最为柔软和独特的文化记忆与情感认同。颍上花鼓灯的铿锵韵律、界首彩陶的千年窑火、阜南柳编的指尖经纬,以及诸多地方戏曲的悠长唱腔之中蕴藏着阜阳的文化身份。这些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是城市共同历史记忆与精神家园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出台,意味着这些流淌于市井生活、依托于口传心授的“活态记忆”,获得法律层面的承认和保护。
《条例》针对不同存续状态的非遗项目,设计了差异化的保护路径:对产业基础良好的项目,通过“生产性保护”条款引导其与市场经济融合发展;对濒危项目,则强制要求启动“抢救性保护”程序,进行数字化存续与文化基因保存。这种分类施策,实则是以法律手段,对城市的文化谱系进行系统性梳理、修复与续接。
《条例》以法治化为抓手,将文化自觉转化为制度自觉,将情感认同转化为共同行动。通过确立规则、明晰权责、保障资源,使“守护城市记忆”从社会呼吁落实为各方的法律责任与行动自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