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审判工作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全省法院审结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689件,生效判决人数899人,涉案金额9.5亿余元,判决挽回经济损失2.18亿余元。
据悉,涉案领域广泛,罪名相对集中。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社会保障、食品药品、教育医疗、扶贫惠农、安全生产等多个领域,涵盖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小产权房建设、棚户改造、秸秆还田、农村医改、粮食及农资补贴、扶贫资金、社会抚养费,等等。其中,征地拆迁、教育医疗、扶贫惠农等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在全部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占比达74.1%。从具体罪名分布看,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罪和贪污罪,共占比64.3%,贪污、受贿仍然是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是,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职务犯罪类型存在差异,如征地拆迁领域贪污犯罪较多,占比40.7%;教育医疗领域以受贿犯罪为主,占比57.5%,扶贫惠农领域滥用职权犯罪和贪污犯罪均较为突出,占比分别为59.1%和38.6%。
发布会上,江苏高院同时公布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挪用学生伙食费的校长
2008年9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温东屏在担任学校校长期间,伙同该校其他人员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教育保育费、教辅用书费、伙食费以及在编不在岗教师工资等款项,用于开具银行个人存单、购买理财产品等,共计挪用公款人民币3244万余元。
2009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温东屏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学校课桌椅、玩具、牛奶等物资采购,组织学生旅游等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6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温东屏家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判决:对温东屏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受贿款人民币十五万六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挪用公款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三千四百元,发还被害单位。
案例二
“厕所”贪官
2013年6月,被告人丰扬在任副镇长期间,利用负责该镇改厕工作的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与村委会签订改厕合同,只对村141户厕所进行改造,上报改厕受益户540户,虚报改厕受益户399户,骗取改厕资金人民币19.95万元。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丰扬在得知司法机关调查改厕资金使用情况时退缴人民币18万元至镇财政所。
2010年至2015年5月,被告人丰扬在任副镇长期间,利用负责改厕工作、农村公路建设的职务之便,先后11次收受村改厕工程及道路拓宽工程的承包人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8.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15年5月下旬,被告人丰扬得知县纪委、检察院就有关村改厕项目等问题进行调查后,因害怕其收受钱财的行为暴露,于同年5月底让其妻子退给行贿人5000元。
法院判决:对被告人丰扬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丰扬的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八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十八万元发还被害单位;继续追缴被告人丰扬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元,发还被害单位。
案例三
截留低保费的村会计
被告人顾兵在担任村会计期间,协助镇政府经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在为村民刘某某、杜某某二人办理申请低保待遇并获得本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二人隐瞒低保申请已获批准的事实,私自截留二人低保存折,多次从存折账户内取款或者转账,非法占有低保金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被告人顾兵到案后将其非法所得全部退还刘某某、杜某某。
法院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顾兵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四
赚死人钱的村主任
被告人葛存和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协助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从事房屋征收安置工作。2010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葛存和明知其伯父系原乡政府敬老院供养的五保户,且于拆迁前已病故,仍隐瞒真相,以其伯父的名义骗得安置房及车库。经鉴定,其伯父名下所购安置房享受房屋拆迁补偿价与不享受房屋拆迁补偿价的差额为人民币6.5万余元。2012年初至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葛存和接受被告人李杰的请托,将李杰不符合确认合法面积条件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导致李杰多获征收补偿费以及少缴房款、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22.31万余元。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葛存和向李杰索要人民币3万元,后因有关部门查处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问题,其退给李杰人民币2.4万元。
法院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葛存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杰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葛存和退出赃款人民币六万五千零五十四元六角一分,被告人葛存和、李杰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二十二万三千一百八十四元三角四分,发还被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