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的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审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
紫金山记者从南京中院获悉,经审理查明,德司达公司于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其行政部经理兼总经理助理王军、废水公用工程主管黄进军明知王占荣经营的南京顺久化工有限公司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以每吨580元的价格交给王占荣处置。王占荣也明知丁卫东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以每吨150元的价格交给丁卫东处置,先后将2828.02吨废硫酸在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水中倾倒,至查获,共排放了2698.1吨废硫酸,还有129.92吨未排放完。扬州市江都区环境监测站对未排放的129.92吨废硫酸进行采样监测,结果pH值为1.19。
2016年7月13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德司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428.29万,涉案的其他被告人王军、黄进军等均被判处刑罚。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刑事判决。
法院认为,德司达公司作为化工企业,生产化工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在无法回收利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送到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然而,德司达公司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其产生的废硫酸,而是以远低于市场价格,交由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企业处置。德司达公司的这种处置行为实质上是主动放弃监督义务而对危险废物放任不管。
也就是说,主观上,德司达公司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由于德司达公司对废硫酸处置放任不管,致使2698.1吨废硫酸被排放到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的损害后果。
因此,德司达公司的低价处置行为及对危险废物放弃监督的不作为与非法排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德司达公司应该为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