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族”易引发刑事犯罪,你知道吗?
近日,秦淮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在我国电动车、自行车的保有比例较高,道路拥堵状况更甚,“路怒”情绪也蔓延至骑车甚至步行一族。拥堵、超车、碰擦、车难停等因素都会成为矛盾的导火索,甚至最终引发刑事案件。今天,法官就用这一个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给“路怒族”们提个醒,千万别“怒”,这种情绪下特别容易引发刑事犯罪。
罪名一
故意伤害罪
去年8月的一天,吴某某驾车在中山南路上行驶,后因车辆碰擦与另一辆轿车驾驶员李某发生争执并打斗。吴某某将对方打倒在地,并用脚踢李某脚踝部,导致李某右下肢三踝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属轻伤。
案发后,终于冷静下来的吴某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他选择了自首,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4.5万元。但即便如此,他还是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二
寻衅滋事罪
去年底,杨某某驾车经过升州路路口时,不慎撞到了违停车辆。发生碰撞后,杨某某气不打一处来,觉得都是违停车辆惹的祸,他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先后三次将八辆违停车辆车身划损,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00元。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杨某某被检方提起公诉,尽管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但依然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三
过失致人死亡罪
胡某骑电动车行至文昌巷与新巷路口时,与身后骑自行车带孩子的朱某某发生轻微碰擦。事故并不严重,可当事双方却不冷静,朱某某上去就用拳头击打胡某头面部,胡某也用拳头还击朱某某头面部,二人一番打斗后,朱某某突然脸朝下晕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系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疝形成和严重肺部感染而死亡。事发后,胡某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亲属65万元后,后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刑罚。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建议
从心理学角度而言,偏执型人格更易产生“路怒”情绪,“路怒族”普遍缺乏情绪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对行车人而言,应该提高行车素养,强化安全行车意识,增强情绪控制能力。应绷紧内心自我约束那根弦,宽容礼让,避免钻情绪牛角尖、斗气赌狠,培养自身耐受力。行车人还应避免疲劳驾驶,可以在车上摆放家人照片、播放欢快轻柔的音乐、收听有趣的广播节目,在意识到路怒情绪产生时,及时转移注意力,建立良好的行车环境和心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