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外培训费该付吗?离婚夫妇对簿公堂
听法官聊聊抚养费纠葛里的“弯弯绕”
高额课外培训费该不该付?约定的抚养费4500元还能再涨吗?辞职待业能否要求降低抚养费?为少付抚养费,一方隐匿收入恶意拖欠怎么办?……
随着生活水平地不断提高,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日益增多,父母双方因抚养费数额产生的争议频发。殊不知,“养孩子”这件事虽为普通百姓身边事,但若处理不当易使家事矛盾扩大,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今天,秦淮法院的法官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帮你解析抚养费纠葛里的“弯弯绕”。
情况一 高额课外培训费该不该付?
高某与林某于2012年在法院诉讼离婚。当时,儿子小林不满三岁,法院判归母亲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2016年初,高某以小林的名义将林某告了,要求增加抚养费,理由是小林入学后课外辅导班、特长班价格不菲,单就培训费这一项,每月开支就高达6000元,原定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完全无法满足小林的教育需要,请求法院将抚养费提高至每月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通常情况下“三费”是指公立性、基本性的生活性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疫病的医疗费支出。原告以课外培训费价格不菲,导致教育成本增加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于法无据。鉴于目前物价水平确有上涨,生活成本提高,结合父母双方负担能力,法院依法酌定抚养费增加至1800元。
法官说法
目前,随着中小学生学习竞争日益激烈,参加课外辅导成为常态,这一现象确实会使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成本增加。鉴于现行法律对抚养费的规定,额外的教育费等支出,例如择校费、私立学校的教育费、校外补课费、课外培训费等,除了特殊成长阶段的必要性支出可予适当支持;此外,则以抚养义务人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承担为前提。
情况二 约定的抚养费4500元还能再涨?
包某婚内出轨,与情人生下一女。孩子出生后不久,包某与情人杨某签订抚养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不想,在协议签订一月后,包某便以家庭矛盾激烈为由,不再支付女儿抚养费。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院,称包某每月收入3万余元,要求增加抚养费至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鉴于包某和杨某之前存在抚养费约定,原、被告的生活情况并无重大变化,且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每月抚养费4500元完全能够满足孩子的生活需要,故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对于存在先前抚养费支付标准的,包括双方存在约定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只有当子女实际需要或抚养义务人负担能力等相关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才来衡量是否需要确定新的标准。对过于频繁地主张提高抚养费标准的,而当事人自身实际情况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情况三 辞职待业能否要求降低抚养费?
2016年初,郭某发现丈夫盛某出轨,便想尽办法劝盛某回心转意。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盛某同意将孩子留给郭某,每月支付一半工资作为抚养费共计5000元。
三个月后,盛某认为抚养费支付的比例过高,便诉至法院要求降低。庭审中,盛某提出,因郭某在离婚后多次找到他单位去吵闹,散播盛某出轨的言论,影响其在公司的形象,无奈之下只能辞职。如今失业在家,没有收入,请求法院将抚养费降至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因个人原因从原单位辞职,并不表明其丧失了抚养能力。现原告身体健康,专业领域内的工作经验丰富,其从事正常的工作,完全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以履行其在离婚协议中自愿确定的抚养义务,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说法
对于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法院优先考量双方先前的协议,不轻易以承担能力的变化来改变双方先前达成的协议。原因是,离婚协议是一种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殊协议。一旦协议生效,夫妻身份关系立即解除,非经法定复婚程序无法恢复,故财产关系理应按约履行。否则极易产生部分当事人为了达成离婚目的,随意签订抚养费协议,一旦离婚再通过诉讼程序“依法办事”的道德和伦理风险。故除非出现法定事由(如收入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水平; 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 因违法犯罪被收监失去经济能力等),法院一般不会判令减少抚养费。
法治讲堂 抚养费纠纷为何越来越多?
原因一:“先要人后要钱”
一些部分当事人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为说服法官将子女判归自己,故意压低抚养费请求数额,甚至表示可以自行抚养。法院判决离婚后,又以物价上涨、经济实力下降等理由,另行起诉增加抚养费,以期通过“先要人后要钱”的分步走策略达到目的。
原因二:觉得养孩子方占便宜
离婚双方有意或无意地将夫妻矛盾转换成抚养矛盾,觉得把钱(抚养费)给了对方,对方就占了便宜。殊不知,无论父母离婚、分居与否,向子女提供抚养费都是不可免除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其履行抚养义务的具体方式,也决定着孩子的成长条件和生活质量。
原因三:隐匿收入恶意拖欠
现行的法院审理和执行机制不能切实防范当事人隐匿收入、恶意拖欠抚养费的行为。比如,有的当事人会通过伪造证据、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给付抚养费义务,还有人的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效益直接挂钩,收入波动幅度较大,隐形收入难以确定,而当前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制不完备,导致法院难以查实其财产状况,影响审判和执行效果。
(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