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网恋有不靠谱的,闪婚也有因为缺乏了解最终闪离的,就连相识于微时的伴侣也有敌不过流年,最终劳燕分飞的。恋爱甜蜜而自由,但婚姻却承担着更多责任,关系到两个人甚至两个家庭的未来。有人说,为了保持婚姻长久,签一份夫妻忠诚协议不就行了,谁要是对对方不忠,就让谁净身出户!社会上忠诚协议的出现,至少代表了社会大众的一种声音。走着走着,感情就没了,婚姻也散了,至少在经济上应该有所保障吧。
可是相伴一生,真的是一纸协议就能保证的吗?忠诚协议真的有法律效力吗?
协议:保证如出轨“净身出户”
陈鹏说,婚后妻子吴莉不愿意让他父母来照顾孩子,非要让自己的母亲带。可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他经常与丈母娘发生分歧,吴莉一味听从母亲,并经常找借口与他吵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合好,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法庭上,吴莉却道出了离婚的真正原因。
吴莉说,她与陈鹏大学同学,在大学就相恋了,感情一直十分稳定。2007年9月,他们互相托付了终身,并在2008年孕育了爱情的结晶——一个可爱的女儿。然而结婚几年之后,一切都改变了。2010年,陈鹏耐不住世俗的诱惑,出轨了,并被妻子发现。同年4月8日,陈鹏写下保证书一份,保证今后不会在发生同样的错误,如果再发生,则“净身出户”。然而陈鹏此后又故态复萌,接连与两名女子有染,再次写下两份保证书。
吴莉三番五次原谅陈鹏,给了他一次又一次机会,可就连陈鹏亲手写下的夫妻忠诚协议都无法留住他坚决的脚步。最终陈鹏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连诉请里,都载明不要孩子,赤裸裸的“离婚”和“分割财产”,让吴莉彻底寒了心。
吴莉终于同意离婚,并拿出了陈鹏写的“忠诚协议”,称:陈鹏再三出轨,违反了协议内容,要求陈鹏净身出户,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
陈鹏承认这些协议是其书写,但他强调,只有第一份协议是他自愿写的,之后的两份都是在吴莉逼迫的情况下才写的,上面的内容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确实,在道德伦理上,陈鹏会受到谴责,但出轨是否意味着就陈鹏就要净身出户呢?法律是否会支持他所写的忠诚协议呢?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鹏所书写的保证书实质为夫妻忠诚协议,该协议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而订立,而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非法定义务,故该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且该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并不是婚内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约定的财产在约定时即已定到具体的某个人,而该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则是将违约者有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对方,实质是一种损害赔偿,故该协议无效。陈鹏认可2010年出轨事实并写有保证书,其否认之后的两份保证书,但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吴莉胁迫下书写,故应认定陈鹏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女儿跟随吴莉生活,陈鹏每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也并没有判归吴莉一人所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提醒
“忠诚协议”并非婚姻的护身符
有人觉得,夫妻间渴望保卫婚姻,于是签订忠诚协议,起码如果婚姻保不住了,还有财产傍身得以安慰,不至于人财两失,浪费了青春。在效力问题上,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了。忠诚协议中还多会出现关于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而有关夫妻财产,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签订关于财产的协议,那么,忠诚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首先,忠诚协议等婚姻契约并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它应当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应当避免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否则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次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最后还需要有足够证据来证明一方的违约行为。
爱情和婚姻的基础是忠诚、信任和妥协。忠于爱情,信任爱人,相互牺牲,这才是美满的婚姻。既然选择了携手一生,夫妻就应当相互忠诚,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婚姻的护身符,真正的忠诚来源于内心,来自于一个人对自我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