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主开“滴滴”接活撞了人,保险公司拒赔
私家车主开滴滴快车送乘客途中撞上电动车,骑车女子颅脑损伤致轻度精神障碍。今天上午,女子诉私家车主和保险公司索赔一案在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得法院支持,除交强险外,私家车主需自掏腰包赔付15.9万余元。
一场车祸,女子被撞颅脑损伤致轻度精神障碍
女子程丽(化名)今年34岁,去年夏天,她骑电动车沿着江宁区清水亭东路行驶时,被一辆右转私家车撞上。送医后,她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医疗费先后花了10万元。
开车撞伤程丽的是私家车主钱超(化名),他当时正在网约车平台上接单,接了乘客送往附近恒大绿洲小区。事发后,钱超在医院垫付了近6万元医疗费。
后经鉴定,程丽颅脑损伤、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今天的庭审中,记者见到了程丽和她的家人,家人称因车祸脑部受伤,程丽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好,目前也没有上班,日常活动中的反应、表达等能力均受到影响。司法鉴定显示,颅脑损伤导致程丽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也导致她有轻度精神障碍。
由于事发地并没有监控设备,事发现场无法还原,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双方责任未进行划分。今年5月,程丽将开滴滴“接活”的私家车主钱超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江宁法院,索赔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5万元。
两方争议:私家车主与保险公司互推责任
发生车祸时,钱超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后,钱超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并理赔。
不过,在得知钱超当时是在跑“滴滴”拉活后,保险公司拒绝了钱超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称,《保险法》第52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重新约定保费或者解除合同。钱超用这辆私家车作为网约车接单,属于营运行为,理应按照营运车辆的保费投保。而私家车保险费率比营运车辆要低不少,钱超投保时宣称车辆只是自家使用,花较少的钱却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较高风险,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拒绝在商业险内赔付。
不过,钱超却称,自己跑网约车并不是营运活动,另外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没有明确介绍这个免责条款,属于未尽相关告知义务。
程丽的损失到底由谁来承担,成为该案庭审中最大的争议焦点。
车主被判自掏腰包,法院发司法建议设立网约车新险种
今天上午,江宁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法院首先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认定钱超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保险赔付方面,法院认为钱超通过打车软件接网约车订单,有收取费用的意图,且所载乘客与他没有特定关系,符合营运的特征。通过对钱超行车路线和上下班位置的分析,法院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跟钱超的载客营运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钱超开网约车接活属于营运行为,却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险种类,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得了法院支持。程丽损失共计27.9万余元,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赔偿,剩余的15.9万元则要钱超自掏腰包。
钱超本人今天并未到庭,他的代理律师表示,暂未确定是否要提起上诉,不过针对此案,他们曾与滴滴公司取得联系,未获得明确答复,接下来不排除要求滴滴公司分担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随着网约车行业发展,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车辆进行载客收费的现象越来越多,如在行车中出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人改变车辆用途、增加车辆风险为由拒绝赔偿,而投保人又以对相关免赔条款不知情为由抗辩,引发矛盾纠纷。为此,法院还特地向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并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
南报网通讯员 张定生 南报网记者 张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