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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女教师被开除引关注 在南京生大病有两年医疗期

患癌女教师被开除引发社会关注

在南京 员工生大病有两年医疗期

这几天,兰州一名患癌女教师被学校开除一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现在学校已经公开道歉并决定补偿女教师被开除两年来的工资,但已离世的女教师是再也看不到了。每个人都可能生病!令人唏嘘的同时,很多上班族有疑问:在南京,单位是否有权开除患癌员工?在职期间得了大病该怎么办?昨天,记者向南京市人社部门进行了咨询。

不论工作年限 患三种大病有两年医疗期

“针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职工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劳动部出台了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南京市人社局12333工作人员说,医疗期可以说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保护。

但医疗期是有期限的。据介绍,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具体来说,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如果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如果是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医疗期都是24个月。而且,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南京病假工资至少1416元

记者了解到,医疗期内,企业应依法给员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病假工资的发放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从2016年1月1日起,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770元/月。也就是说,南京病假工资至少为1416元。而且,如果企业是按最低工资的80%给病假职工支付病假工资的,那么原来“五险一金”中的个人部分也由企业来承担。

工作人员说,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另外,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还可以帮员工办理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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