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最新发布的《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优化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对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曾发生过贷款逾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结合其信用综合评估情况,可允许其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缴存人申请逐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其公积金账户留存金额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
12月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了逐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账户留存金额进行了批量自动调整,现已解冻3个月留存金额供提取使用,具体方式如下:
一、使用还公积金贷款的结余资金还商业贷款
职工在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期间,若公积金账户仍有结余且无贷款逾期记录,可选择绑定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一笔商业贷款作为补充提取依据。提取方式为报账制,每年提取一次。
●报账材料
1.商业银行出具(加盖印章)的《借款合同》;
2.最新经银行盖章的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含:贷款账号、贷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贷款余额等);
3.报账周期还款明细(加盖印章);
4.借款人身份证;
5.借款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6.个人银行借记卡。
二、使用解冻资金还贷款
(1)逐月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
●月缴存额
系统每月10日自动提取解冻金额还贷,直至提取完毕。
●月缴存额≥月还款额,无商贷
可使用解冻金额冲还公积金贷款本金。
●月缴存额≥月还款额,有商贷
可每年提取一次用于偿还商业贷款,方式为报账制。
(2)逐月提取偿还商业贷款
●月缴存额
系统每月20日自动提取解冻金额还贷,直至提取完毕。
●月缴存额≥商贷月还款额
可申请提取解冻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