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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增设电梯可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6月17日,市住建局印发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从7月1日起,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通知内容,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已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符合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条件、完成电梯增设,并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可申请提取维修资金。

业主申请提取维修资金用于增设电梯的,按照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审批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街道(乡镇)指导确定的申请主体向房屋所在地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提取后的业主分户账面留存余额不应低于首期交存额的30%。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该户分摊金额。

此外,该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批准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的增设电梯项目,提取时限为该通知实行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该通知施行后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的增设电梯项目,提取时限自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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