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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鼓励跨国公司在苏设立总部 发放600万元运营补助

  近日,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2024年版)》。意见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据《意见》,申报企业需要符合江苏产业发展方向,在江苏省内持续经营1年以上。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需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申报地区总部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业绩方面,《意见》要求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且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意见》明确,对本政策实施后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和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获认定的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并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增加发放不超过400万元的运营补助(同一母公司在江苏省设立地区总部及多个功能性机构,享受运营补助总计不超过600万元,设立事业部地区总部和事业部功能性机构的可按同等金额叠加享受),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所获运营补助的20%可用于人才引进或奖励。

  2023年12月,江苏省商务厅下发《关于认定江苏省第十四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通知》。认定百得(苏州)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维苏威高级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日立安斯泰莫制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为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乐美包装(昆山)有限公司、瑞声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为江苏省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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