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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低温补贴”么? 合肥人社局:鼓励企业发放但非强制执行

冷空气强势来袭,将合肥的最低气温打到零下。最近一段时间,“低温补贴”受到广泛关注,在此次降温时,合肥的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低温补贴”?对此,记者咨询了人社部门。

 

有报道称,“高温津贴”逐渐得到解决,但“低温津贴”却依旧遥不可及,在黑龙江、北京、安徽、湖北等地,一些在寒冷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并没有享受过低温津贴,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这种津贴的存在。到底什么是“低温补贴”?合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气温达到多少度,才算是低温呢?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1993》规定,低温作业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根据工作地点的温度和低温作业时间率,将低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高者冷强度大。长期处在低温作业环境中对于人体具有一定伤害。遗憾的是,国家没有针对低温津贴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合肥市人社局表示,低温津贴在《最低工资规定》中有过表述,但并非强制执行。监管部门只能对企业进行政策指导和引导,鼓励企业在极寒的恶劣天气向一线、艰苦岗位的职工发放津贴补助,但具体补助金额由企业自主确定。

“低温补贴”一时半会难以兑现,但在寒冷的冬季,劳动者也有不少权益。例如,低温条件下,长期户外作业导致冻伤,这算不算是工伤?记者了解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已将“冻伤”列为职业病范围。因此,如果劳动者长期在低温条件下作业造成身体伤害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属于工伤。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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